「賴素如條款」三讀 羈押被告律師有閱卷權

2017-04-21 2077

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民國107年開始施行。

中央社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民國107年開始施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易餘表示,新增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也規定辯護人持有這些卷宗不可公開揭露或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違者涉及洩密與律師懲戒規定。

他說,過去只有起訴後才有閱卷權,羈押過程中,被告雖有請律師,但武器不對等,被告與律師都不知檢察官聲押依據;修法後,被告在羈押階段至少可得到相關卷證,落實武器平等,對羈押中被告的辯護權是很大進步。

大法官釋字做出第737號解釋認為,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無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具體內容和有關證據違憲,要求司法院1年內修法,28日到期。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此外,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增訂實施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日;同時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有關「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要求相關單位在今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提相關修正草案。

賴素如樂見司法進步

據中央社消息,當初聲請釋憲的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說,她樂見修法後羈押被告的律師可以聲請閱卷,雖然這次修法象徵司法人權保障向前邁進了一步,但這一象徵人權進步的過程,卻是她含冤忍辱、用血淚交織換來的。

賴素如說,她當時是以一個遭檢方以「密件」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且聲請閱卷屢遭駁回而受羈押長達4個多月的當事者立場,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隨著釋字737號解釋文作成後,相關單位便正式啟動修法程序。

雖然,她所親身經歷於羈押程序中因無閱卷權利而無從為自己辯護的過程已成為心中無法磨滅的痛,且因受羈押而失去的自由與名譽亦永難回復,但她仍希望完成修法後,能讓我國司法對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愈臻完善。

她說,曾親身遭遇「羈押禁見」的歷程,身體及內心所受的折磨非他人所能想像,但對她而言最痛苦的,莫過於羈押程序中檢方為押而押的不擇手段,以及不知為何被羈押,無從為自己防禦及答辯的過程。

賴素如說,在無法知悉被羈押理由為何的情形下,她深刻的記得當時內外交迫、徬徨而無助的心情,除了在法庭中面對檢方無所不用其極的羈押手段,卻無法為自己防禦、辯駁的恐懼外,對於法庭外眾家媒體不斷追問及報導諸多臆測不實之內容,更因相關資訊無法充分獲取而無由為自己辯護的煎熬與無奈。

而令她最難以接受的是,檢方羈押理由雖稱有需再調查的事項,但最後起訴她的理由、證據卻與最初聲請羈押時無明顯差異,顯見檢方所稱有證據尚待調查、釐清而使她受羈押長達4個多月根本是檢方為押而押的說詞而已,然此時她的名譽、尊嚴早已在羈押過程中被摧毀殆盡。

賴素如認為,刑事訴訟制度中「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本係在保障被告的名譽權,惟目前實務上卻反而無限上綱地以「偵查不公開」作為限制被告及辯護人閱卷的理由,對被告名譽權及訴訟權損害至鉅。

尤其,若檢方逕以羈押處遇中的險惡環境為壓迫受羈押人認罪之手段,則羈押處分不僅淪為檢方辦案工具,「押人取供」的作法更嚴重戕害被告的基本人權及訴訟權。因此,讓羈押被告的辯護人具閱卷權利,才真正符合「武器對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賴素如表示,透過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希望能盡快將制度中對人權保障的缺陷加以彌補,未來她會持續關注司法改革的相關議題,也會投身公益服務的行列,希望能為司法改革及社會進步貢獻一己之力。

ment,'script','//www.google-analytics.com/analytics.js','ga'); ga('create', 'UA-35937129-1', 'auto'); ga('send', 'pag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