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正式函告解約後 慶富反控國防部解約不合法

2017-12-14 1915

國防部表示,13日已依海軍呈報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違約具體事證,按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正式函告通知該公司解除獵雷艦採購案契約。

慶富:全案送監察院調查

記者盧冠妃/台北報導【三立新聞網】

針對獵雷艦案,國防部13日宣告函告慶富啟動解約,慶富於當日晚間發出聲明,表示「國防部解約不合法 ,全案將送監察院調查」。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已與投資人協議獲允新台幣100億元之借款,並擬將該借款分次信託予銀行控管,有足夠之資力確保獵雷艦之履行,然而國防部卻在全案出現曙光之際,未能堅持到底,不顧國家利益而片面宣告解約,實屬遺憾,「放棄才是最大的失敗」。本公司認為國防部所指解約事由均未達解約條件,片面解約並不合法。

二、本公司業已於12月11日委任律師函請國防部返還其宣稱沒收之「預付款還款保證」24億餘元及利息,並擬將全案送請監察院調查其採購合約違反政府採購法預付款及預付款還款保證等規定,過度擔保、顯失公平方造成承包廠商一時資金周轉困難,本公司說明如下:

(一)合約未依規定給予廠商預付款,卻要求廠商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違反法令而屬無效
1.依行政院函示,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標案,其發包預算金額在新台幣5000萬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中納入預付款相關規定。獵雷艦之發包預算金額已逾新台幣5000萬元,國防部卻未在工程合約中約定給付本公司預付款。
2.採購合約一方面未約定給付本公司分期進度款以外之預付款,但另一方面卻要求本公司提出1至7期款共達契約總價51%以上之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以上價款非屬預付款,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2點之規定,屬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而為無效。

(二)採購契約要求廠商過度擔保,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而屬無效
1、工程採購契約雖訂有11期付款及時程,其中第1至7期要求同額預付
款還款保證,所謂預付款實為契約工程估驗計價款或分期付款以外一經訂約即須於開始履約前預付予廠商之額外款項,國防部之合約倘若定義第1至7期款為「預付款」,非但與公共工程採購法令之「預付款」定義不符,且1至7期給予廠款超過公共工程採購至多為總價30%之預付款額度,豈非構成刑事涉顯圖利廠商?!故上開各期款應該不能定義為「預付款」,更何況本件招標公告上並無預付款之規定,倘若定義為「工程進度款或分期付款」,向來政府採購並未有「工程進度款或分期付款」除履約保證金外,尚須另行同額保證償還價款之規定,否則,豈非形同沒有依進度給付款項?!要求廠商全額墊支全部款項,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亦恐不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2 、此由本案國防部在「解約前」,主張「沒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非但可全數收回工程進度價款,而且享有5%利息,可見其原合約設計之每一期領款都以「預付款還款保證為名」,行「分期價款保證」之實,另外尚須繳交5%履約保證金之嚴苛條款,方使原為國內第一大民營造船廠之本公司資力未可全用以造艦,財力多負擔在提供保證上,以致一度發生履約困難。聯貸銀行額度被所謂預付款還款保證占據外,尚須另外繳付20%款項進備償專戶,合約設計違法不當,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陷廠商於不義。

3、國防部採購獵雷艦之目的,本應在於完成獵雷艦之製造,並取得相關技術移轉,以保障國防安全,但本案採購合約卻不斷要求廠商提出鉅額擔保,以致難以履行,而後再片面解約、求償,坑殺廠商,有違公平合理原則。

4、因此,本公司認為採購合約要求本公司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之規定,有違公平合理原則,而屬無效,故國防部不得以本公司違反該規定而解約。

(三)本公司目前已取得投資人允諾100億元之借款,可確保獵雷艦案之履行無虞,國防部不得以本公司有破產或其他情事為由解約。

(四)本公司獵雷艦案目前仍依進度建造,沒有延誤之情形。縱然依據國防部所稱有部分缺失未改正或延遲之情形,依據採購合約之規定,仍必須達到情節重大才可依法解約,國防部不得僅憑本公司未依規定履約而未於期限內改正為理由解約。

三、國防部未通盤考量我國與各國協力廠商間之關係,貿然解約,造成我國國際信用重大貶損。各國武器輸出許可最終使用人記載是我國海軍,涉及我國與美、義、英等國及各大軍事武器製造商之合作,若貿然解約將造成我國國際信用嚴重貶損,並造成各國協力廠商之重大損害,但國防部在解約前並未通盤考量解約之後果,亦未事先與各協力廠商交換意見討論解決方案。

本公司今日接獲義大利Intermarine公司昨(12)日致海軍司令函文,內容指出目前各項工作均依造艦計畫如期如質實施中,如果海軍在此階段終止專案,將會對各參與此合約之廠商造成經營與財務上的傷害,並且對於我國及我國海軍在國際關係及形象上都會產生嚴重負面影響。同時指出:義大利外交部所核准之載台及技轉輸出許可是依據中華民國海軍於2015年2月所簽署之最終使用證明辦理,因此強烈建議海軍終止合約決定前,應召集各方參與合約之單位共同討論,並設想出一項讓專案可以繼續執行之方案。但國防部罔顧國際慣例,未與各國協力廠商協調解決方案,貿然宣告解約,影響我國政府信用,應立即行緊急補救措施。

四、本公司創立至今近三十年,為台灣大型民營造船廠,因國防部採購合約設計違法不良,本公司曾循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履約爭議調解,可惜未獲得同意改善過度負擔之顯失公平現況,方造成本公司之困境,阻礙獵雷艦之建造,並且影響我國在各國間之信用,本公司將於本週內將全案送請監察院調查。本公司明日將與投資人商議及律師團研議,務必堅守國家最大利益,確保獵雷艦案之繼續履行,並擬採取適當之法律行動。

列五大事證 國防部正式函告慶富解約

國防部表示,13日已依海軍呈報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違約具體事證,按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正式函告通知該公司解除獵雷艦採購案契約。

國防部指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契約附加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7款「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及第8款「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書面通知起10日仍未改正」等規定,已達解約條件,主要事證包括:

一、各銀行分別已向法院申請7件金額高達新臺幣64億餘元之假扣押強制執行,其辦公大樓並已由高雄地方法院查封。
二、未支付主要協力廠商案款美金3,600萬餘元,該公司自106年1月已停工迄今,嚴重影響後續戰鬥系統整合工作。
三、第三期預付款還款保證新臺幣24億餘元遭本部沒收後,迄今未補正。第一至三期預付款還款保證,迄今未依法令格式修訂,亦未辦理效期展延。
四、該公司涉嫌詐貸與違法增資,目前已由司法偵辦。
五、建造(細部)規範書未完成;國內造艦廠房應於106年5月完工,迄今仍未開始興建。

國防部強調,依法依約處理本案為國軍一貫立場。後續將針對第一、二期預付款還款保證金共計新臺幣48億餘元,以及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7億餘元,立即進行沒收程序,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為停權廠商。另有關損失求償部分,亦將由海軍委任律師團精算後,循法律途徑向該公司提出訴訟。

【圖片為資料照】

ment,'script','//www.google-analytics.com/analytics.js','ga'); ga('create', 'UA-35937129-1', 'auto'); ga('send', 'pageview');